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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第1條

蒙藏邊區人員得依本條例之規定,任用為簡任、薦任、委任職公務員。 前項任用人員,應以蒙藏邊區土著人民,通曉國文、國語者儘先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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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