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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 第10條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10條
受託抽查者不得將受託事項委託第三人辦理。 受託檢驗者經委託機關同意,得將受託事項分包第三人辦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訂定委託契約者,並應遵循該法有關分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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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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