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 第8條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8條

受託檢驗者於接受委託檢驗之藥物檢體時,應出具收據,並負檢體保管義務。 受託檢驗者完成檢驗後,應出具檢驗報告書;必要時,得依委託機關要求,先以電子方式傳送檢驗結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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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