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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 第7條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7條
前條現場抽查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必要時,並應照相或錄影: 一、受託抽查者名稱、地址、電話及抽查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二、委託機關名稱、地址及委託抽查單號碼。 三、抽查項目、數量、地點及日期。 四、抽查檢體之廠牌、型號、序號或批號、製造廠、許可證字號、製造日期、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等檢體資訊。 五、受查單位名稱、工商登記資料、藥商登記資料、負責人身分資料及受查現場代表人之簽名或蓋章。 六、檢體相關之進貨憑證、購入證明及相關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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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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