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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 第6條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6條
受託抽查者執行藥物抽查時,應向受查單位出示受託執行之證明文件及現場執行人員之職務身分證明文件,告知抽查事由,並作成現場抽查紀錄,由受查單位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確認。 受託抽查者應妥善包裹檢體黏貼封條,明確標示檢體資訊,依檢體性質適當儲存,連同抽查相關紀錄運送至委託機關或其指定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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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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