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 第5條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第5條
委託機關應與受託抽查者或受託檢驗者訂定委託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委託項目。 二、委託期程。 三、委託機關之監督與稽核權利及機制。 四、受託抽查或檢驗者因執行受託事項所知悉之個人資料及營業秘密之保密義務。 五、契約解除及終止條件。 六、契約解除及終止後,受託抽查或檢驗者之義務。 七、契約爭議處理機制。 八、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藥物抽查及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