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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行動經營者應自獲核配之電話號碼開始營業之日起,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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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