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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以自己名義設置。 設置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得組合他人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 不同設置者所設置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不得相互連接;同一設置者依不同設置目的所設置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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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