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8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連接雲端服務,應具備端點,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與他人所設置之電信網路終端設備相互通信。 二、不得接取他人所設置之電信網路。 三、他人不得接取設置者所設置之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 四、不得透過雲端服務連接公眾電信網路。 前項所稱端點,指為確保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獨立性與封閉性,管控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連接雲端服務流量與路由之軟硬體裝置。 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五項但書情形者,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