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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7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設置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組合他人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透過該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與他人設置之電信網路相互接取。但有本法
第五十條
第五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對該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具有管控能力。 三、該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提供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 四、該核心網路設置者對於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我國相關法令規定,並具有所儲存資料內容之完整控制權;核心網路資料中心之設置地點以位於我國境內為原則,設置於我國境外者,其營運商應於我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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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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