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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依其設置用途,分為公共服務網路及自用網路。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發給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始得設置。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完成,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並發給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執照,始得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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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