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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3條

本處處長綜理全處事務。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會計室。 六、統計室。 七、政風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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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