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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9條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分析事項。 二、定期統計報告編報、管理及提供事項。 三、統計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統計事務事項。 前項規定,於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之統計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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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