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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6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本處有關行政執行法規及司法行政事務之審議事項。 二、行政執行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及編譯事項。 三、施政報告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四、綜合計畫與研究發展、公文管制與稽催、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督導 與考核及其他管制考核事項。 五、印信典守事項。 六、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管理及出納事項。 七、工友及技工之管理事項。 八、財產、物品管理及宿舍維護事項。 九、辦公室維護、營繕及採購案件之辦理事項。 十、本處會議各項議事相關資料準備、簽報及紀錄事項。 十一、公文之收發、繕校、檔案管理及文件資料之印製事項。 十二、本處資訊網路、連線與其他資訊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三、上級交辦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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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