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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於行政機關與軍事審判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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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