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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 第8條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8條
行政機關對於依本法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之案件,得向該管司法機關查詢原移送案件之受移送人是否受有刑事處罰或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 前項查詢,如涉有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行政機關應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八十三條
至
第八十三條之二
少年資料不得公開及塗銷少年資料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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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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