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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7條

法院對於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移送之案件為有罪判決或沒收宣告,應於裁判確定日起二十日內將裁判書正本函送原移送機關,並告知裁判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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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