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 第11條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11條

行政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應與調解委員保持適當聯繫,並予以必要之協助。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