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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4條

調解委員任期三年。但行政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 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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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