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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5條

行政法院應將調解委員造冊(附件一)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 前項調解委員名冊應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並隨時更新之。 行政法院應將第一項之調解委員名冊提供予法官,以供選任時參考;法官認有必要者,亦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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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