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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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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7條
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聘任法院辭任。 聘任法院知悉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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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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