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 第11條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 綜理會務;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 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 任命之。 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