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 第6條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6條

第二處掌理左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二、製造業。 三、水電燃氣業。 四、營造業。 五、其他相關或不能歸類之行業。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