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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5條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政機關或事業派員 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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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