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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6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視察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視察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專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管理師一人至三 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 其中三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 ,管理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二人 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列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六人至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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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