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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1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原以臨時機關性質依派用人員派用條 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於經濟部物 價督導會報歸併本會後,參加考試院所舉辦之公開競爭考試;未通過考試 者,得繼續任原派相當官等職等之職務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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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