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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5條

第一處掌理左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一、農、林、漁、牧、狩獵業。 二、商業。 三、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四、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 五、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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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