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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51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51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獲前三名者,由主辦單位發 給獎牌、獎狀及獎助學金鼓勵。競賽職類為表演賽時,獎助學金減半發給 。 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發給獎狀乙幀。 選手無正當理由而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第一項之獎助學金,以自願棄 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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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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