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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56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 節職業技能競賽選手成績前三名之提名單位,由本會頒給獎狀(牌),以 為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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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