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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55條

選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之獎助學金金額,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全國技能競賽之分區賽前三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五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三、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優勝以上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五萬元。 四、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 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八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之 獎助學金,依前條分配比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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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