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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第13條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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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