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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第5條

職業訓練中心視訓練人數、業務繁簡及任務性質,分為一、二、三等,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轉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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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