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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第2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轉 行政院核定後,設立職業訓練中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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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