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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 第3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第3條
職業訓練中心依其設立目的,分別辦理左列事項: 一、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補充及進修、訓練事項。 二、國民就業技能養成訓練事項。 三、在職技術員工進修、訓練事項。 四、職業轉換者轉業訓練事項。 五、殘障者職業訓練事項。 六、職業訓練課程、教材、教具及教學方法研究、發展事項。 七、接受委託或合作辦理訓練事項。 八、協助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事項。 九、提供訓練技術服務事項。 十、總務、文書、出納、編印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職業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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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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