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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第6條

職業訓練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一等職業 訓練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襄理業務,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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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