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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青年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9條

本中心置主計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計室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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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