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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青年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青年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規範青年職業訓練中心的組織、業務、訓練計畫、經費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有效推動青年職業訓練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2-15・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青年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 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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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 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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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 一、教務科。 二、實習科。 三、輔導科。 四、總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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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教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課程及教務計畫之擬定。 二、教材之編審及訓練師之洽聘。 三、受訓青年之招考。 四、教學成績考核及學籍管理。 五、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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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實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實習計畫之擬訂。 二、受訓青年實習之指導及管理。 三、實習器材設備之計畫、各項機具之保管及維護。 四、其他有關實習工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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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計畫之擬定。 二、受訓青年生活管理、品德陶冶及就業輔導。 三、課外及康樂活動。 四、其他有關輔導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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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印信、出納及庶務事項。 二、財產物料之採購、保管、維護及收發。 三、警衛、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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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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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置主計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計室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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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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