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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3條

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 三、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之提議。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委員除前項規定權責外,另依主任委員之指派 ,辦理下列事項: 一、委員會議重要議案之先期審查。 二、原住民事務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之先期審查。 三、原住民事務相關法規之先期審查。 四、代表本會與各部、會原住民事務相關工作之先期協調及聯繫。 五、主持或出席專案小組會議。 六、主持或參與族群相關之調查、研究及協調。 七、參加族群歲時祭儀、民俗文化及傳統技藝展演等慶典或活動。 八、在主任委員指派之區域駐點辦理政令宣導、協助原住民處理土地問題 、受理陳情、指導研提部落發展計畫等服務。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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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