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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5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各該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研擬。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重要業務之報告及審核。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長官授權文件代判及以各該處、室名義行文案件之核判。 六、案件、文稿工作之分配、擬辦及審核。 七、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八、所屬人員派免、獎懲之擬 (建) 議或核轉。 九、各該處、室科際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解決。 十、各該處、室日常業務之處理。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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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