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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2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 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前項職務代理人制度除依院頒規定辦理外,並得另訂補充規定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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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