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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6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6條
第 三 章 權責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 三、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 六、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七、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及核簽。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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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13條
委員之權責如下: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三、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
第14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綜合文件之督導。三、機密及…
第15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各該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
第17條
技監、參事、專門委員、技正、秘書、專員、分析師、輔導員、設計師、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
第18條
本會實施分層負責,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19條
各處、室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代判之文稿或以處、室名義決行之文件,由代判人或決行人員負其責…
第20條
各處、室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陳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
第21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二、重要案件處理錯…
第22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前項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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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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