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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4條

第 三 章 權責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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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2條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第13條委員之權責如下: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三、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第15條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各該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第16條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第17條技監、參事、專門委員、技正、秘書、專員、分析師、輔導員、設計師、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第18條本會實施分層負責,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第19條各處、室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代判之文稿或以處、室名義決行之文件,由代判人或決行人員負其責…第20條各處、室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陳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第21條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二、重要案件處理錯…第22條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前項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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