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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 第12條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12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其職責如左: 一、檢疫業務興革與技術之研究改進。 二、港區、疫情業務之督導與考核。 三、重要公文之核判及工作計畫之決定。 四、會計、財務收支及編製概算之提示。 五、本所所屬人員依法任免、遷調、考核及獎懲。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與考核。 七、各單位主管及職員之差假依法核定。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出席參加。 九、所屬職員出國進修、訓練、考察之遴派。 十、其他有關所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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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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