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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 第14條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14條
主任秘書承所長之命,處理本所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施政計劃之編擬。 二、機要文件之處理及研擬。 三、各種文稿之審核及代判。 四、各組、室工作之協調及聯繫。 五、本所有關會議 (報) 之協調聯繫。 六、所務 (主管) 會報裁示事項及所長交辦事項之追蹤。 七、研考業務之處理及公文稽催。 八、特種文書處理及列管案件年終考核評估。 九、各單位公文定期或不定期及年終抽查分析評估。 十、其他有關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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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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