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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13條

副所長承所長之命,處理本所事務,其職掌如左: 一、襄理所長辦理檢疫業務興革與技術之改進研究。 二、襄理所長辦理檢疫業務執行之監督與考核。 三、有關防疫計劃方案及文稿之審核。 四、出席或主持與檢疫有關之會議或協調事宜。 五、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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