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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15條

組長、室主任、分所長及中心主任各承所長之命處理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室、分所及中心業務之處理及建議。 二、本組、室、分所及中心人員工作之分配、調度及指導。 三、出席或主持會議及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核。 四、主管業務之規劃及執行監督指導。 五、依分層負責授權之文稿核判。 六、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建議。 七、所屬人員給假、依授權假期之核定。 八、其他有關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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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