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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17條

薦任技正承組長 (科長) 、分所長之命辦理有關檢疫、疫情、港區衛生管 理等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國際檢疫規章及檢疫技術之研究改進。 二、檢驗技術及檢驗方法之指導。 三、進出口物品抽驗技術之指導改進。 四、疫情資料彙整、疫病預防接種及傳染病、病源查驗預防之規劃。 五、有關檢疫、檢驗計劃之釐訂。 六、港區環境衛生、病媒管制、除蟲滅鼠、蒸燻消毒等業務技術之研究與 督導。 七、入境航空器、船舶、人員及物品檢疫技術之研究。 八、國內外疫情監視、蒐集、調查報告及彙編。 九、支援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工作。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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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