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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16條

簡任技正襄佐所長綜理檢疫、疫情、港區衛生管理等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審核技術性業務之文稿。 二、有關業務計劃、規定之研擬與審核。 三、出席有關會議。 四、所長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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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