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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糧食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各管理處置統計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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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北區、中區、南區、東區糧食管理處(以下簡稱各管理處),各管理處之業務轄區如…第3條各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一、稻米供需、雜糧(玉米、高粱)產銷計畫、稻田利用調整計畫、航空照片判…第4條各管理處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5條各管理處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文書、事務、出納、財產管理、營繕等事項。第6條各管理處置處長,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第7條各管理處置秘書長、課長、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第8條各管理處得依業務需要,於轄區內非管理處所在地之縣(市)設派出單位,合計設十三個派出單位;各派…第9條各管理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10條各管理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第12條各管理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13條各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管理處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第14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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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