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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糧食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1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糧食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2條
各管理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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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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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各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管理處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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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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